索引号:07312/2021-13867
文号:株政办发〔2021〕3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1—01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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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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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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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株政办发〔2021〕3号 发文日期:2021-05-08
株政办发〔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
2.4 专家组
2.5 紧急医学救援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应急响应行动
3.3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和指挥
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3.5 信息报告和发布
3.6 应急响应终止
3.7 后期处理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血液保障
4.5 其他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培训
5.3 奖惩与责任
6 附 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6.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和紧急医学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2 组织体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1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指挥部(简称“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外事办、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株洲军分区、株洲武警支队、株洲海关等有关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
研究决定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指挥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实施并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日常工作,制定有关预案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承办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紧急医学救援专业技术队伍,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卫生应急工作;按检伤分类情况现场组织专家制定医疗救援技术方案,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对伤员进行有效救治。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将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规划;申报并转发下达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配合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市各基础电信营运企业,为突发事件的报告及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置提供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力企业保障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协助做好社会捐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经费,并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确保紧急医学救援人员和物资的优先运送。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配合做好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紧急采购。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设备的监督管理,协调药品的供应。
市委外事办: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分别做好在株外籍人员、港澳台地区伤病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参与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积极调度应急救援力量投入救援。
市医保局:制定完善相应的医疗保障政策和规定、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株洲军分区保障处:负责协调军队体系医院及辖区内军队有关技术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株洲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支队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株洲海关:负责为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提供通关保障。
2.3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长由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统一指挥、协调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4 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出咨询建议、预案分级、技术指导和支持。
2.5 紧急医学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包括现场伤员救治及转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国家在紧急医学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市、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3.1.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重大突发事件。
3.1.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较大突发事件。
3.1.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一般突发事件。
3.2 应急响应行动
3.2.1 Ⅳ级响应
3.2.1.1 Ⅳ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用蓝色表示: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紧急医学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3.2.1.2 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紧急医学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市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工作,组织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市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紧急医学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必要时向有关县市区通报。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紧急医学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快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
3.2.2 Ⅲ级响应
3.2.2.1 Ⅲ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用黄色表示:
(1)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紧急医学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3.2.2.2 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紧急医学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响应,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将本区域紧急医学救援较大事件报告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必要时报请省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指挥部给予协调、支持,提供技术指导。
3.2.3 Ⅱ级响应
3.2.3.1 Ⅱ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用橙色表示:
(1)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启动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其他符合紧急医学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3.2.3.2 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紧急医学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和协调市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同时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医疗救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湖南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上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相关岗位,按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3.2.4 I级响应
3.2.4.1 I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用红色表示: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务院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其他符合紧急医学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3.2.4.2 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紧急医学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按相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和协调市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同时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医疗救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I 级响应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上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相关岗位,按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3.3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和指挥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工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3.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由现场医生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地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运转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运转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治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后无大疫。
3.5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急救中心(站)接到突发事件(IV级以上)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承担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新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7 后期处理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结束后,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治疗进展情况实行24 小时报告制。医疗救援和随后治疗费用,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好伤员后续治疗与善后工作。
4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制订各种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4.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经费,并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
4.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要建立健全药品、救护设备、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制度,平战结合,确保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的医药器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
4.4 血液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发动和志愿者招募工作。市中心血站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需血液的筹集和调动,满足我市紧急医学救援所需血液供应。
4.5 其他保障
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保证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紧急医学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2 宣传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公众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
5.3 奖惩和责任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紧急医学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中心血站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