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17-28361
文号:株政办发(2017)12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7—0101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2-05-31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7-05-31
所属机构: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7-05-31
公开责任部门: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法制办
文号:株政办发(2017)12号 发文日期:2017-05-31
株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株洲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批重点建设的八个工业城市之一,是中国老工业基地,被誉为“中国电力机车的摇篮”、“中国电力机车之都”,是亚洲最大的有色金属冶炼基地、硬质合金研制基地和电动汽车研制基地。株洲工矿企业众多,门类齐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接触人群多,是全省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区域之一。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相继出台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切实保护了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了职业病人的相关权益,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但是,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职业病病人累计数量大。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本市累计报告各类职业病逾六千例。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远大于报告数量。同时,职业病发病工龄呈缩短趋势。二是职业病危害繁多,涉及行业面广,接触人数庞大。煤炭、陶瓷、冶金、机械、建材、化工等行业广泛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前,全市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近2000家,涉及生产职工达42万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达30万人。同时,随着产业转移和新兴产业发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职业病危害呈现出新特点,防治任务更加繁重。三是中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一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落实职业病控制等相关工作,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隐患仍然存在。四是来自于农村的从业人员(农民工)受职业病危害的问题突出。大量农民工受教育水平较低,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占较高比例,职业病防护意识差、知识欠缺,是职业病高发人群,易发生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五是防治能力不足。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亟需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不健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以及监管能力有待加强,财政对职业病防治的投入和补偿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立足市情,突出重点,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株洲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2. 坚持源头治理。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3. 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着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具体目标: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95%,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9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5%,粉尘、毒物、噪声、高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0%;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各放射源使用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不断强化。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5%。在大专院校的相关专业领域设置职业病防治课程。(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完善。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服务技术能力,规范有序地开展辖区内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5%,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加强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达到95%以上,并逐年提高,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l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逐年加强。(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尘肺病患者治疗率达到90%以上;职业中毒患者治愈率达到90%以上。对原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政府职能部门要督促其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家庭贫困的职业病患者,由政府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 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措施。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用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 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待遇,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5. 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内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在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6. 提高劳动者防护水平。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二)抓好重点职业病防治工作。
1. 尘肺病防治。以矿山、冶金、陶瓷、有色、建材、化工、机械等矽肺、煤工尘肺、陶工尘肺、电焊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以及风险评估,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炼厂、小陶瓷厂、采石场等,明显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 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化工、冶炼、煤矿、建材、烟花鞭炮、有色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业为重点,针对本市硫化氢、二硫化碳、氯气、氨气、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采取专项整治、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有效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制、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等相关研究工作。
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及风险评估管理,建立放射健康监护档案和信息平台,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发病率。强化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管。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三)加大危害源头控制力度。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四)加强宣传培训。制订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联合宣传。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本市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入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加强对政府和基层相关领导干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教育,切实提高宣传教育效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把职业病防治机构纳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进行规划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独立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技术和人才优势,明确该中心作为全市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指导中心,加强对全市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分级、分类培训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要在“防、治、管、教、研”等方面达到全国市级先进水平。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与职业健康风险监测网络,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职业病防治网络。实施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项目,制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职业病防治培养培训基地,推进职业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加强对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要利用有关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充分发挥职业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功能,开展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全市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六)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需要。2017年底前,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执法装备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建设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的需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状况调查研究,及时全面掌握全市职业病危害情况。开展职业病危害登记,落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探索建立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和职业病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
(七)加强信息监测与评估预警。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八)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九)积极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加强与国家、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探索总结职业病防治经验,学习、借鉴、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技术。加强对突发化学中毒识别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用。
(十)推进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职业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实施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项目,规范数据采集、完善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实现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监督机构、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应用水平。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为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部门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安监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内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的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二)卫生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职业卫生人员的能力建设,开展职业卫生医师专项培训;做好重点职业病的风险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我市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和规律,对全市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为我市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医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监督管理;制定女职工、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政策并开展宣传教育,维护职工和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对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职业病病人工伤待遇。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依法审查有关职业病危害前置条件。
(六)经信部门。制定全市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线;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七)环保部门。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管;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预防控制放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安全。负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
(八)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九)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专项调查与职业健康监测、风险评估等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经费。
(十)科技部门。负责重点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专科医院开展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发病规律以及职业病诊治方面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宣传和指导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三)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将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列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在大专院校的相关专业领域设置职业病防治课程,加强职业病防治的专业人才教育。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突出位置,将职业病防治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卫生、安监、工会、人社、发改、民政、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规划实施期间至少两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施本规划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等多方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安监、环保等部门应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危害监管与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服务能力满足职业病防治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把所有企业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掌握企业注册登记和变更的基本信息,依法打击、取缔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致府要按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诊断与救治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核设施建设单位等用人单位要投入必要的经费,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范对周边群众的健康影响。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央编办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和中央编办、财政部、卫计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的要求,制定相应政策,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职业病防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五)完善法制保障。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考核评估。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部门考核和追责制度。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要严格中小企业的准入审批,关停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逐年减少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的企业数。对不能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相关责任的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督促其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年依据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市直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重大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