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07312/2015-19647 文号:株政发【2015】16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5—000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0-12-16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5-12-16 所属机构: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人民政府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5-12-16 公开责任部门: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人民政府

        文号:株政发【2015】16号 发文日期:2015-12-16

        ZZCR—2015—00015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2015】16号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人民政府

        2015126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透明、风险控制的原则。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科学合法、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调整和审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三)编制或者调整各类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政府合同和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等事项;

        (五)研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制定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财税优惠政策;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规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案的拟定;

        (二)政府人事任免;

        (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代表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其他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行使决策权。

        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七条  启动决策程序

        (一)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认为需要决策的,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报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室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转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决策的,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决策调研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部门。

        决策承办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调研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拟订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扩大决策公众参与

        对需要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日。根据需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便公众知晓参与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六)决策部门或者决策承办部门认为应当听证的。

        听证程序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部门对公众意见要认真研究,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加强决策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要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专家论证会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决策风险评估

        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部门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有重大风险)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事项存在的风险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事项存在的风险不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决策合法性审查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审议。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据此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集体审议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论、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表态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采取音像或文字如实记录。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作出不通过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后超过1年未再次提请审议的,审议方案自动终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应当记录决策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持有人应特别载明,记录入卷。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报省政府或市委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不适当的,可以向政府提出。政府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重大事项决策档案要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违反本规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绝、推诿、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问责,构成违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