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18-30022
文号:株政发 〔2017〕 22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7—0002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2-12-29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8-01-15
所属机构: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01-15
公开责任部门: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法制办
文号:株政发 〔2017〕 22号 发文日期:2018-01-15
株政发 〔2017〕 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完善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大力推进“信用株洲”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阶段性目标
到2017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平台连接共享。初步建立覆盖全市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
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着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并与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加快“信用株洲”网站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服务,并与“信用湖南”、“信用中国”网站对接。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加快全市公民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建设,完善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更好发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方面的核心作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
2.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市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内容、归集方式、频率及工作要求,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存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照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照国家、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格式和标准,整合本区域、本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及时将归集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推动信用信息公示。进一步加大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切实做好“7天双公示”工作,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纳入“信用株洲”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相关涉企信息。推动司法部门通过“信用株洲”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推动建立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公示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相关单位)
4.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重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取得突破。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项目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评优评先、招标投标等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覆盖全部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环保局等有关单位)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信用株洲”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推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性或专项性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
2.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来优先享受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辅助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对诚信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在政府举办的各类会展、节会、峰会、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粮食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
4.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信易审”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加强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为诚信市场主体创造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株洲银监分局、市发改委等有关单位)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检索功能,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以下严重失信行为: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骗保和保险虚假宣传、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
2.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禁止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或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或禁止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株洲银监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部门要加强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等信息及时在 “信用株洲” 、政府门户网站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相应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旅游外侨局、株洲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经济金融办等有关单位)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各行业将信用建设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强制退会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45”、“12315”、“12365”、“12331”等多种渠道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等有关单位)
6.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公民信息管理平台和公民信息数据库,将公民信用信息纳入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通过“信用株洲”网站进行公示。“信用株洲”网站要为联合奖惩实施部门提供便利的查询和信息共享服务。实施部门要切实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等有关单位)
2.实施省市协同和跨地区、跨部门联动。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行政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
3.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红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同时,应同步推送到“信用株洲”网站公示。在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有关单位)
4.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域行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的措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有关单位)
5.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适度调整联合惩戒期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有关单位)
6.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日内核实,并对错误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有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完成时限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宣传教育。各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要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等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市委等有关单位)
(三)鼓励先行先试。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联合惩戒备忘录精神,完善信用体系联合奖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联合惩戒备忘录威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
(四)实行跟踪问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采取通报、督促整改和约谈主管负责同志等方式,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加大督查落实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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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