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株洲海关 发布时间:2022-05-27 15:50:48 作者: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优化营商环境中心 【字体大小:大中小】
序号 | 政策干货 | 政策依据 | 责任科室 | 责任人 |
1 | 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多报合一”改革。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年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2 | 自2018年4月10日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3 | 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对2018年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6号(关于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4 | 自2018年4月20日起 (一)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企业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二)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合并为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企业注册登记或者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三)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报关人员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5 | 自2018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颜涛 28899950 张玉平 23059995 |
6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面推广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蔡玲玲 28899957 张玉平 23059995 |
7 | 自2018年7月1日起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8 | 自2018年7月1日起,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9 | 一、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三、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 监管(保税)科 驻醴陵办监管科 | 余文斌 23059993 熊少宾 28899966 |
10 | 自2018年8月 1日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欧阳娅 28899962 张玉平 23059995 |
11 | 自2018年10月30日起,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失信企业除外),遇下列情形之一,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通关手续的,可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颜涛 28899950 张玉平 23059995 |
12 | 2017年11月,中国与以色列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以色列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Economic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以色列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以色列的AEO企业。 二、中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查验率;进口货物优先通关;在各自项目下,指定海关关员处理与项目成员货物通关相关的事宜;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办理手续。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13 | 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14 | 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15 | 自2019年2月1日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二、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三、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16 | 自2019年1月1日起,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无需收取纸质单证、签发纸质关封、签注相关监管簿,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管理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3号(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颜涛 28899950 张玉平 23059995 |
17 | 自2019年1月1日起,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18 |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19 | 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蔡玲玲 28899957 张玉平 23059995 |
20 | 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颜涛 28899950 张玉平 23059995 |
21 |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的AEO企业。 二、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对方AEO企业的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上为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22 | 自2019年5月20日起,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欧阳娅 28899962 张玉平 23059995 |
23 | 自2019年5月16日起,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颜涛 28899950 张玉平 23059995 |
24 | 自2019年6月1日起 ,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93号(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颜涛 28899950 张玉平 23059995 |
25 | 2019年4月,中国与白俄罗斯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正式实施。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白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白俄罗斯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白俄罗斯海关“第三类AEO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白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即时沟通,以解决AEO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实施快速通关,包括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1号(关于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26 | 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全面启用各级海关行政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等电子印章。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6号(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启用电子印章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27 | 自2019年11月1日起, 一、对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二、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实际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7号(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颜涛 28899950 张玉平 23059995 |
28 | 自2019年11月15日起,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 监管(保税)科 驻醴陵办监管科 | 余文斌 23059993 熊少宾 28899966 |
29 |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 稽核科 | 贺乐微 28899983 |
30 | 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下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31 | 自2019年12月20日起,申请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 (一)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二)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颜涛 28899950 张玉平 23059995 |
32 | 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一、“审批改为备案”2项 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二、“实行告知承诺”1项 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三、“优化审批服务”12项 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33 | 自2019年12月16日起,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其他申报通道仅作为应急保障使用。 | 海关总署 交通运输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197号(关于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主要申报业务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田灏 28899969 张玉平 23059995 |
34 |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 | 监管(保税)科
| 余文斌 23059993 易余 28899963 |
35 | 一、自公告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二、公告之日前已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且有效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无需换领注册登记证书,不影响企业办理相关海关业务。 三、2019年11月30日以前有效期超期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再次开展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3号(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36 | 自2020年1月1日起, 一、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也可通过“掌上海关”APP开展非涉证、非涉检、非涉税情况下的概要申报。 二、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实际进境的货物均可采用“两步申报”。 三、推广“两步申报”改革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一种模式进行申报。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颜涛 28899950 张玉平 23059995 |
37 | 自2020年1月1日起: 一、海关停止对以下人员的培训或者考核,必要时可以提供帮助和指导: (一)从事船舶卫生除害处理、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厂检员; (三)长江驳运船舶的负责人; (四)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人员。 二、各直属海关对承担进口汽车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汽车检测线是否符合条件不再进行考核。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7号(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38 | 自2020年1月1日起: 一、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 二、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 三、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 四、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 五、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 六、内销征税一次申报,统一内销征税申报时限 七、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 八、创新低值辅料监管,纳入保税料件统一管理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蔡玲玲 28899957 张玉平 23059995 |
39 | 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以及外商投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时,海关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6号(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40 | 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关业务现场不再打印滞报金票据,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41 | 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42 | 一、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三、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蔡玲玲 28899957 张玉平 23059995 |
43 | 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 监管(保税)科 驻醴陵办监管科 | 余文斌 23059993 熊少宾 28899966 |
44 | 自2020年3月2日起,海关接受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45 | 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颜涛 28899950 张玉平 23059995 |
46 | 自2020年4月5日起,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棉花逐批实施抽样检测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可实施监督检验。进口棉花收货人或代理人需海关出具棉花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在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进口棉花收货人或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棉花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口棉花监管方式的公告) | 监管(保税)科 驻醴陵办监管科 | 余文斌 23059993 熊少宾 28899966 |
47 |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48 | 自2020年5月11日起,在原有15种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基础上,增加输印尼和新加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输印度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欧阳娅 28899962 张玉平 23059995 |
49 | 自发布之日起,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50 | 自2020年12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领域作业无纸化,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 监管(保税)科 驻醴陵办监管科 | 余文斌 23059993 熊少宾 28899966 |
51 | 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欧阳娅 28899962 张玉平 23059995 |
52 | 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 监管(保税)科 驻醴陵办监管科 | 余文斌 23059993 熊少宾 28899966 |
53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4号(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 | 监管(保税)科 驻醴陵办监管科 | 余文斌 23059993 熊少宾 28899966 |
54 | 自2021年6月15日起,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号(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颜涛 28899950 张玉平 23059995 |
55 | 自2021年7月1日起,增加输泰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3号(关于与泰国、毛里求斯互认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欧阳娅 28899962 张玉平 23059995 |
56 | 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57 |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2号(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 | 隶属关无审批权限 | |
58 | 2021年3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智利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智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按照相关海关规定,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加快通关速度;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4号(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59 | 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蔡玲玲 28899957 张玉平 23059995 |
60 | 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仍可按照原备案用途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61 | 将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辖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1号(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 隶属关无审批权限 | |
62 | 经核准出口商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后,按照所适用的协定的具体要求,由开具人员签名或者加盖印章确认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2020年第128号第二款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规定同时废止。2021年12月31日前已被认定为相关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的,在2022年3月31日前仍可依据原公告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 隶属关无核准权限 | |
63 | 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64 |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65 |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巴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巴西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巴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5号(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66 |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 一、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是指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无需收取纸质单证资料。 海关需要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二、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告有关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2)的要求,向海关申报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 海关审核通过后,因故不开展过境运输或者需要修改变更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的,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删除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 三、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无法向海关申报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凭相关纸质单证材料办理过境手续;待故障排除后,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补充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6号(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颜涛 28899950 张玉平 23059995 |
67 |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1号(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68 | 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乌拉圭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拉圭海关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
69 | 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阿联酋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阿联酋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阿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6号(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 综合业务科 驻醴陵办综合科 | 谭琛 28899956 张玉平 23059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