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碧坝组不服醴陵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案
发布日期:2022-12-30作者: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信息来源: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政复字第102号
申请人醴陵市孙家湾镇孙家湾村石碧坝组。
负责人周建武,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巫启庚,男,汉族,住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震宇,市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甫林,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湖南富强特种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瓷谷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张海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振国,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申请人醴陵市孙家湾镇孙家湾村石碧坝组(以下简称“石碧坝组”)不服被申请人醴陵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醴陵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下称《征收土地公告》),于2022年10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对被申请人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醴土征[2020]36号)完全不知情。2022年9月6日,其收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才知道征地事实。申请人认为,一、石碧坝组系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公告应当认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石碧坝组,而非孙家湾村。二、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应参照现在的最新补偿标准文件执行。三、第三人违规占用农田。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主要原因如下。一、巫启庚不是适格的申请人。二、《征收土地公告》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三、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已超过复议提起期限。涉案征收土地公告于2020年7月就已公告,申请人于2022年10月提起复议申请,早已超过申请期限。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0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政国土字第24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孙家湾乡孙家湾村0.7546公顷土地,用于醴陵市富强特种陶瓷制造公司项目建设。2020年7月24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醴土征﹝2020﹞36号)并在孙家湾镇人民政府和孙家湾村委会公示栏处进行张贴公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发布征收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属于程序性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行为,而非征收土地公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醴陵市孙家湾镇孙家湾村石碧坝组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责任编辑: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