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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节选)

        发布时间:2017-05-22  来源:  作者:  字号【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10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0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03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104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5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建设部、商务部

        106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08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9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

        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 .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 .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