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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08  来源:  作者:  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城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城市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检查考评办法。

        (五)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及其批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负责全市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物立面和色彩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车辆清洗行业管理。

        (七)负责全市市政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照明及依附于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具”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功能照明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八)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规划;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广场、人行道及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停车场建设规划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使执法权限内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综合整治行动;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数字城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计划,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城区数字城管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指导监督县(市)数字城管的运行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行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的168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接收并依法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监管职能,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行使。

        2、与市公安局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广场、人行道及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和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执行城市广场、人行道及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违法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其违法停车信息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系统;道路范围内其他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接待、档案、后勤服务、办公自动化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调研、保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综治维稳、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构编制、人事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出入境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局党组日常工作,承担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组织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项目的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管理专项经费分配计划、财务预(决)算、收支计划的编报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城市管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结算初审、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市容环卫管理科承担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公益性占道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广场、人行道及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建筑物立面和色彩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景观照明方案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城市规划范围内车辆清洗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垃圾终端处置设施除外)的监督管理;参与旧城改造、新城建设配套建设环卫基础设施的方案评审与综合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

        (五)市政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科)承担城区道路、桥涵、照明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排水管网、桥涵、照明及依附于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监管备案工作;承担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运行和“城市家具”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功能照明设计方案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全市市政设施运行管理综合整治行动。承担城区排水防涝、雨雪冰冻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生产教育、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参与行业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六)园林绿化管理科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评审;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区公园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综合整治行动;承办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性工作。

        (七)科技装备科承担城市管理发展战略研究,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项规划;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工作;承担全市数字城管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数字城管基础数据普查和更新工作;指导、监督局系统的统计工作;牵头组织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业调查承担全市城市管理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装备和服装管理工作。

        (八)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承担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法律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工作。

        (九)执法监督科承担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联合执法行动、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调度工作;承担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承担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培训、案卷评查工作;承担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协管员的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与司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衔接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垃圾处置管理科承担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垃圾处理相关计划、调度工作;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十一)考核评价科承担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评价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组织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指标数据采集工作;承担城市管理重点、难点问题的交办督办工作;承担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复检工作;承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性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检工作负责人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六条 市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42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