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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财务内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5  来源:  作者:  字号【

         

        株城发﹝2017﹞44号

        关于印发《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行政执局

        财务内审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务内审制度》已经2017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25日

         

         

        财务内审制度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改善局系统内财务管理,提高效益,防范风险,根据《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第255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部门以及隶属于本局管理的二级机构、经济实体、在管在建项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客观地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城管局党组对本局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统筹领导,局财务审计科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在内审工作实施时组建内审工作组,成员组成可抽调系统内符合条件的财务工作的人员,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对局机关的内审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四条 局党组可以在法律和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审计组通报、警告、责令改正等权力。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内审工作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内审工作组人员在局党组授权下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审工作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 对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及效益进行审计;

        (三) 对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计划、预算、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 对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五) 对本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局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局党组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内审工作两年一次全覆盖。

        第八条  内审工作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九条  内审工作组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内审工作组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条  内审工作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意见征求完毕,内审工作组应当对提交的审计报告及意见进行复核讨论,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局党组对内审工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并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局党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科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内审工作组在实施内审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纪违规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可向局纪检部门检举和反映。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