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9-19 来源: 作者: 字号【 大 中 小】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9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黄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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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天元区黄河南路500号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科)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修订稿)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资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城管、资规、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住建、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资规局和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公园设计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湖南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市、县(市)资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城市绿线”),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可适当进行复合利用,可以建设体育健身、社区服务用房、绿荫停车场、市政设施、文化休闲设施等公用设施,但不得改变为经营性开发。原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定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现状绿地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偿绿地所有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由市资规局负责审定公园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绿化种植设计方案。
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符合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文件要求,并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资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图为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费按《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绿化建设。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异地绿化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代建。
第十四条 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并将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住建部(2017)251号文件要求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相关监督报告。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绿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市资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