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05 来源: 作者: 字号【 大 中 小】
为规范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拟出台《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现将《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在网上进行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1)来信请寄至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荷塘区新华东路1471号,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处;邮政编码:412000.
(2)电子邮件请发至:32153427@qq.com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7年1月5日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四章 设置许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交通工具、升空器具或者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交通工具、升空器具或者其它户外广告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户外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招贴栏、实物造型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改、工商、公安、消防、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城市发展建设、城市风貌保护情况编制本辖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进行。
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八条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规划区域功能、道路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应当在政府网站予以全文公布,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市容市貌标准等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用地范围内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玻璃(含内外侧)、墙面、阳台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城市公共绿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 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
(二)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
(三)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四)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禁止设置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灯杆广告;
(二)彩旗广告;
(三)布幅、条幅、横幅广告;
(四)气模类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形式的广告。
第十六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节能、安全、生态环保的要求,与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牌右下角标明该广告位经营公司、许可证号和设置许可期限等信息。
第十九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禁止在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开启,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更新广告内容。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公益广告发布比例完成发布工作,其中电子显示屏每小时播放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15分钟;三面翻广告位应当至少提供一面发布公益广告;单面喷绘广告位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90天;墙体围挡广告位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30%。
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完整。
第二十一条 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发布时间、地点、内容。
发布公益广告需占用商业户外广告位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予以配合。发布公益广告时间和面积超过第二十条规定比例部分,由城市管理部门与户外广告设置人协商向政府申请经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日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内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发布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人负责。
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设施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城市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保证设施的完好、安全、整洁、美观。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变形、严重褪色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两年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将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提供给城市管理部门。不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将户外广告设置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等信息纳入管理系统,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户外广告设置人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并根据不良记录情况在一年内不予受理户外广告设置人相应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四章 设置许可
第三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申请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方式取得。
第三十二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和公交站、公共汽车、候车亭等公共设施及场地设置商业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申请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并以协议方式明确设置要求。
第三十三条 依据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申请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凭中标通知或者成交确认书办理许可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企业的,凭市人民政府授权文件和相关协议办理许可手续。办理许可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位置、形式、材料、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施工说明;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证明材料、日常维护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和占用公共场地的,申请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办方的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现场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设置:
(一)申请人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料;
(二)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资料后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申请人应当在许可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设置,并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设置期限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办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申请设置专用公益广告位的,可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设施维护。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如下: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通过申请或者市人民政府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LED电子屏六年、高立柱广告五年、三面翻广告三年、单面喷绘广告两年、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三十天。
第四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广告设施安全检测使用年限要求,在许可设置期满前三十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延续手续,许可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未经许可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得申请延期。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四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涉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机关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对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许可机关向政府申请依法予以合理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以罚代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未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未按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或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在户外广告牌右下角标明设置许可期限等信息的,电子显示屏亮度和声音对周边环境造成噪声和光污染的,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日不发布公益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不提供验收报告或者擅自变更广告牌设置位置、形式和规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拆除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活动:
(一)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许可期限届满,拒不拆除的;
(二)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拒不整改的;
(三)在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