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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举行地方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0  来源:  作者:  字号【

        根据我市本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现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市城管局拟于2022年8月22日上午9:00至12:00在市城管局二楼会议室就《办法》有关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重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四章节能和环保;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二、报名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可报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推荐相关人员参加。

        三、报名时间

        自即日起,到8月19日17:00时截止。

        四、报名方式

        1.电话报名:联系电话0731-28682466,0731-28681860;

        2.网上报名:下载并填写《立法听证报名表》,发至邮箱:8577490@qq.com。

         

        附件:

        1.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听证会报名表 

        2.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20日

         

         

         


         

         

         

        附件1: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听证会报 名 表 

         

         

         

        附件2:      

          《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根据】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节能和环保等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湖泊、山体、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和微亮化。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与活动安全为宗旨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宗旨的照明。

        微亮化是指在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缺失的城市微观公共空间,以民生需求和品质提升为宗旨的小规模、整体式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配电箱、变压器、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以及监控、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方针和原则】本市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智慧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和保障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筹指导,组织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旅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第六条【节能环保】城市照明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推广实施绿色照明。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城市照明光源和设备。

        第七条【投资预算】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市照明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盗窃以及非法收购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本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文旅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市政设施,与地理环境和整体风貌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城市照明的照度、亮度、能耗等技术指标;

        (二)划定城市照明设置的城市核心、重点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和禁设区域;

        (三)划定城市功能照明、景观照明与微亮化区域;

        (四)部署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多杆合一的区域、规模、步骤和标准事宜。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功能照明区】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隧道、广场、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车站、港口;

        (二)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游步道、居民住宅区;

        (三)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

        (四)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需要功能照明的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景观照明区】下列区域应当规划建设景观照明设施:

        (一)重点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非重点道路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

        (二)主要河湖水域及沿岸景观地带的建(构)筑物;

        (三)城市核心、重点区域,地标性建筑和城市重要节点,城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景点;

        (四)机场、车站等大型交通枢纽和商业街(区)、综合性体育馆(场)、博物馆(纪念馆)、剧院等大型公共场所;

        (五)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微亮化区】下列区域,可以设置微亮化设施:

        (一)城中村、老旧住宅区、背街小巷等功能性照明缺失的区域;

        (二)街头游园、街头广场等需要提升景观性照明的区域;

        (三)有助于发展夜经济、促进产业与城市融合的区域;

        (四)其他民生安全和品质提升需要设置微亮化设施的区域。

        第十三条【年度计划】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建设范围、主体分工、经费来源、实施进度等内容。

        第十四条【建设主体】 建设或者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增设或者改造城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除前款规定外,市城市管理部门认为确需增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规范】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照明照度、亮度、功率密度值等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影响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三)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轨道交通、航空、航运、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

        (四)城市照明供配电应当选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系统,充分考虑城市照明建设、扩容与周边公共用电设施需求;

        (五)城市照明智能化区域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安全、可靠、拓展、升级、兼容等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参与城市照明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同步制度】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使用。

        新建城市道路的多功能灯杆,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第十七条【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城市照明设施的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未按照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配合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组织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施工。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管护定位】市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并将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纳入城市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前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及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办理移交手续后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及运行费用,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质保期内的城市照明设施出现质量问题,依照质保期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设施移交】城市照明设施需要移交给市城市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达到照明设施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城市照明设施的验收标准;  

        (二)建设单位已经组织竣工验收合格,职能部门和接受单位签字认可;

        (三)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完整技术档案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照明质量检测报告;

        (四)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移交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书面交接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手续。

        城市照明设施的移交程序,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一般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在实施日常管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范围应当包括配电室、配电箱、变压器、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以及照明设施环境等;

        (二)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标准,对城市照明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

        (三)做好相应地文档记录工作,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对巡查记录比对及归档;

        (四)确保城市照明设施整洁、运行正常,一个考核周期内故障及时整改率达到百分之百;

        (五)城市功能照明、微亮化设施完好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

        (六)确保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城市照明亮灯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把,支路、居住区道路的城市亮灯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六;城市景观照明亮灯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六;

        (七)城市照明标准规定的其他管护规定。

        第二十三条【启闭规定】城市功能照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并根据季节和天气因素及时调整。

        城市景观照明和微亮化设施,开启和关闭时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实施。

        电力供应紧张期间、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通知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城市照明设施的开启、关闭时间。

        第二十四条【绿化规定】照明与绿化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和改建道路配套的道路绿化和道路照明就合理布置,树、灯定位按“后让先”原则确定,树木布置轴线不宜与灯杆布置轴线重合,树木垂直中心与路灯杆的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二)新建和改建的道路,应根据规划要求,合理安排植物配型,减少植物自然生长对城市照明的影响;

        (三)树木自然生长不符合照明设施安全距离或者遮挡城市道路功能照明光线的,经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绿化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修剪。

        第二十五条【迁移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恢复城市照明设施;不能恢复的,应当新建城市照明设施并办理移交手续;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广告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设施或者装饰物。

        举行节日庆典等活动,确需在路灯杆上临时设置广告设施或者装饰物的,设置人应当征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告设施或者装饰物不得遮挡、影响城市照明的整体效果、不得污损城市照明设施。

        活动结束后,设置人应当在七日内拆除、清理,恢复路灯杆原状。

        第二十七条【多杆合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多功能灯杆挂载设备。

        经主管部门同意挂载的设备,设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护,实现智慧照明、智慧城管、智慧安防、智慧交通和智慧环保等综合联动应用,逐步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与对外公开机制。

        第二十八条【事故规定】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损坏城市照明设施,有关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市城市管理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责任事故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处理城市照明设施损毁的相关事宜。

        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受损照明设施的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兜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一米以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或者设置其他设备;

        (四)故意损毁城市照明设施;

        (五)擅自操作城市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

        (六)擅自从城市照明设施接电;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节能和环保

        第三十条【建设措施】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应当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

        (一)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采取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与微亮化,适当控制景观照明的亮度和能耗密度;

        (二)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光源,鼓励使用绿色照明产品;

        (三)逐步推广使用单灯控制技术和系统;

        (四)分批替换、合理改造落后、低效的照明设施;

        (五)其他有利于节约能源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管理措施】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对城市照明设施分主次、分区域、分级别进行智能化管理。

        社会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和维护的监督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情况、照明效果、照明能耗等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节能先进技术和经验。(考核考评)

        第三十二条【鼓励措施】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改造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

        鼓励、推广使用节能、低碳、环保等绿色照明工程设施。

        第三十三条【培训与修订】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照明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与新标准,对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开展节能培训。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城市照明维护标准和管理规范,对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开展节能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引致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处罚主体】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未设置照明设施】违反本办法第十一、二条规定,未设置功能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或者设置的照明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同步制度】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验收使用】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管护责任不到位】管护主体不能切实履行管护责任或者不能确保城市照明安全正常运行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渎职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参照内容】足球365是什么意思_beat365官方_bat365手机版官网其他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照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